德阳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7点击次数:2023次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GKskjj-2022-0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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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6-1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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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更好地服务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质量发展,科技厅拟对川科外〔20173号文件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因工作时限要求,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622日,请于622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国合处。

联系人:伍迪

联系电话:028-86668672

   箱:56481581@qq.com

 

附件: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523


附件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成效显著的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载体。基地类型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条 国合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建立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统筹与协调机制,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推荐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监督督促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见的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并提供服务,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工作

 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和有关活动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规范国合基地经费的管理使用,解决国合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配合做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三)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四)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五)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产业规模,上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

第八条 国际创新园是依托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或者大学科技园等实体,集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功能为一体,具有一定国际产业技术转移承接能力,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国外政府、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5个以上。

(二)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以上,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5家以上,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3个以上。

(三)近三年引入的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

第九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依托四川省具有高水平科技研发能力的机构,旨在推进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再创新,或促进先进技术及优势领域走出去,与世界著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近三年双方科研人员合作交流累积达到30人次以上

(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相关领域发表SCIEI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3

(三)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获得所申报领域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3件(项)以上,或者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2项以上。

第十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中介组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丰富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科研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5个以上。

(二)近三年引进或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10人次以上。

(三)近三年对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引进国外转移技术总计5项以上,举办国际科技技术转移活动5场以上。

第十一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依托省内各类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本地区或国(境)外驻地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团队中拥有国际高层次人才5人次以上。

(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

(三)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在申报行业领域获得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对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引进国外转移技术总计3项以上。

第十二条 拥有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以获得优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材料(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与海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海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的协议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认定:

(一)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科技厅。

(二)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国合基地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进行复议,并按规定及时公开的反馈复议流程及结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科技厅认定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四章  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作为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承载主体、应建立符合国际科技合作规律的内部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积极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提升自主创新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造能力,实现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人才及团队目标;积极开展对外技术转移和创新资源国际化配置,提升引进来走出去合作创新能力,实现技术成果输出或通过共建等方式建设海外研发机构;建立国际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机制。搭建多边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影响力。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的考核制度。国合基地需定期向科技厅报年度绩效考核材料,周期评估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每2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十七条 科技厅为国合基地提供国际科技合作信息、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根据国合基地考核周期评估结果,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八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基地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调整申请报告,并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后报科技厅,科技厅根据申请调整事项内容直接批复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后批复。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国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被发现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估不合格,并且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瞒重大事项变化或调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评估的。

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申报单位,科技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国合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XX日起实施,有效期X2017年印发的《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外〔2017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业务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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