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有关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并监督和实施。 (四)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参与德阳市域内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全市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七)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德阳工作政策、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天府友谊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十三)负责做好新经济发展与国家、省经济发展战略、规划部署的衔接,落实国家、省新经济领域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新经济发展统筹规划,拟订新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经济领域综合改革,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牵头研究全市新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拟订与新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政策。 (十四)负责开展新经济前沿研究,提出全市新经济发展重点方向、优先领域和发展目标。负责跟踪监测全市新经济发展态势,承担行业、企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新经济统计、监测、考核评估体系建设。负责新业态、新模式等经济新兴形态的研判分析与适法性研究,提出决策建议、推动行业管理政策的衔接与协调。 (十五)统筹推进新经济领域产业发展,拟订新经济领域产业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装备制造智能化、新材料、数字经济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开放型产业体系建设。统筹全市新经济领域重点项目的推进和监督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新经济领域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 (十六)负责新经济市场主体培育,开展新经济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服务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新经济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研究解决全市新经济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实施新经济企业发展培育计划。负责新经济平台载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全市新经济对外交流合作,制定新经济对外合作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经济重大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创新创业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 (十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的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加强对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
职责边界 |
无 |
监督电话 |
13689600922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成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发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3689600922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成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发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3689600922 |
表2-3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责任主体 |
生产力促进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通过网上申报并已提交文本的技术合同,按程序受理。 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查审核受理的技术合同文本再审核,依法通过、不通过或不予受理(不通过和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决定责任:对分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文本进一步复核。 5、执行责任:对行政确认-决定通过的技术合同认定文本再复核,并确认执行登记。 6、办结责任:对行政确认-执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行政办结。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3689600922 |
表2-4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责任主体 |
人才服务与国合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标准。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标准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申请人须在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内工作,非法就业的由出入境管理机关负责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36896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