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化全面创新改革,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德市科发〔2020〕48号)规定,现就德阳市开展2020年科技创新券资助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购买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补助;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的补助;
(三)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服务的资助;
(四)对创新主体培育、研发平台认定的资助;
(五)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助;
(六)对推进数字化及智能制造的资助;
(七)对申报创新相关试点示范的资助;
(八)对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资助;
(九)对开办科技服务业企业的资助;
(十)对职业技术经理人的资助;
(十一)对申报国省科技奖励的资助;
(十二)对争取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
二、申请方式
(一)各单位在附件中下载《德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供服务合同、发票和服务结果证明等(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
(二)申报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9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请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德阳市科学技术局(岷江东路126号)3楼315室信息所。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原则上需采用A4纸双面印刷,不接受以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本次兑现的服务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发生,2020年已申领省厅创新券的,本次不再申领。
(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对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补贴范围。
(三)如有其他疑问,请电话联系或当面咨询。
附件1:申报政策解读
附件2:《德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联系人:李果,王勇;2507896,2517830)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30日
附件1:
申报政策解读
一、创新券资助对象
(一)企业范围
在我德阳市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以及科研院所、科研机构等,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机构范围
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创新券的资助方向
(一)对购买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补助
1.资助对象
(1)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
(2)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
2.资助标准
(1)对企业按照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机构按照其服务总费用15%进行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情况说明
(1)企业使用国、省共享平台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参照本条标准给予补助;
(2)购买检测服务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服务合同、检测报告、费用凭证等材料;
(3)企业与提供检验检测的服务机构之间应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4)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需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执法检查、商业验货等检验检测除外。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的补助
1.资助对象
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签订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合同并实际交易的企业。
2.资助标准
(1)按双方实际交易金额的15%进行补助;
(2)单个合同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情况说明
(1)此政策仅支持技术购买方购买相关科技成果、发明专利;
(2)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需在我市落地实施,有相应支撑材料;
(3)企业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要形成实际交易;(凭票据、支付凭证等材料)
(4)合同双方应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三)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服务的资助
1.资助对象
(1)购买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企业;
(2)提供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机构。
2.资助标准
(1)对企业按照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机构按照实际收取服务总费用的15%进行补助,且每家机构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3.情况说明
申报企业及机构需提供服务的相关评价佐证材料,如评估评价报告、服务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
(四)对创新主体培育、研发平台认定的资助
1.资助对象
(1)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申报服务的企业;
(2)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申报服务的机构。
2.资助标准
(1)对企业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各项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机构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服务机构每年各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情况说明
(1)需提供双方的各类交易佐证材料,如服务合同、支付凭证、交易发票等;
(2)需提供国、省科技部门的受理回执或受理公示信息。
(五)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助
1.资助对象
(1)对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达成交易,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
(2)对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开展技术需求有效对接,且签署联合技术攻关协议并实际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3)对签署联合技术攻关协议并实际履约的企业。
2.资助标准
(1)对机构按照服务合同费用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累计每年不超过20万元;(与我市签订有相关合作共建协议的产学研合作平台不享受此政策)
(2)对签署联合技术攻关协议并实际履行的企业给予合同金额5%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不超过5万元。
3.情况说明
(1)与我市签订有相关合作共建协议的产学研合作平台不享受此政策;
(2)需提供买卖双方各类交易相关佐证材料,和科技服务机构参与、促进成果转化交易、开展需求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服务合同、支付凭证、交易发票等;
(六)对推进数字化及智能制造的资助
1.资助对象
(1)提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及培训的科技服务机构;
(2)购买技术、服务开展智能制造改造或者数字化工厂项目的企业。
2.资助标准
(1)对机构按照服务合同金额15%的补助,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累计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对企业按照购买合同金额的1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不超过10万元。
3.情况说明
(1)需提供双方的各类交易佐证材料,如服务合同、支付凭证、交易发票等;
(2)进行智能化改造或数字化工厂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改造场景,必要时需现场核查;
(3)智能化改造或数字化工厂是指企业对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对工厂进行整体智慧工厂、数字化工厂改造;
(4)提供技术服务是指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或数字化工厂的解决方案、诊断方案、改造方案等科技服务,提供培训是指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智能制造技术培训。
(七)对申报创新相关试点示范的资助
1.资助对象
对委托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
2.资助标准
对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进行补助,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情况说明
(1)需提供双方的各类交易佐证材料,如服务合同、支付凭证、交易发票等;
(2)需提供国、省科技部门的受理回执或受理公示信息;
(八)对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资助
1.资助对象
对创新产品参加国内外大型展会的企业。
2.资助标准
对创新产品参展的企业,按照每户企业每场展位费2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情况说明
(1)创新产品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包括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等的创新性产品。
(2)企业申报需提供参展的活动现场照片、创新产品展出照片、参展企业名录、展位费用缴纳凭证、创新产品查新报告等佐证材料;
(九)对开办科技服务业企业的资助
1.资助对象
在我市注册开办三年以内,两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营业收入连续增长的从事专业科技服务行业工作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2.资助标准
达到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3.情况说明
(1)申报企业需提供开办以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
(2)科技服务业企业包括研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开发及小试、中试)、设计服务(包括产品设计、工业设计、设计外包)、科技文化融合、创业孵化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包括科技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科技服务工作的企业。
(3)申报企业应当是属于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即主营业务中除上述业务外,不包含其他业务,如广告、生产、批发零售等。
(十)对职业技术经理人的资助
1.资助对象
引进职业技术经理人资格或鼓励在职人员培训取得职业技术经理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2.资助标准
按照取得资格人数,对工作所在机构给予每人2000元、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3.情况说明
(1)需提供相关人员的职业技术经理人资质证明、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佐证资料;
(2)用人机构需提供引进人员一年内连续参保的证明、一年内个人所得税缴存证明;
(3)用人机构需提供培育取得职业技术经理人资格的本地职工培训证明、报名费用等佐证材料;
(十一)对申报国省科技奖励的资助
1.资助对象
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项目的企业。
2.资助标准
对委托服务机构完成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科技项目申报资料的申报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资助;
3.情况说明
(1)申报单位需提交提供国、省科技部门的受理公示信息;
(2)申报单位需提交委托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佐证材料,如服务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
(十二)对争取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
1.资助对象
接受企业聘请编制重点项目申报材料等内容的第三方咨询机构。
2.资助标准
按照项目申报金额不超过2%对机构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情况说明
(1)此条政策可取代我局原有对争取对争取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补助;
(2)申报机构需提供服务的相关佐证材料,如申报材料、提名书、服务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