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德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现将《德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2日
德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德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类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 统筹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内部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重点实验室经费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德委发〔2019〕8号)有关规定进行发放,经费来源为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市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和专项等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战略、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检查。
第九条 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推荐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推荐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3.协助并配套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重点实验室建设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3.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推荐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复。
4.配合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的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德阳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
2.依托单位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市、或省内、国内前列。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两年每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3.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9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不低于三分之一,具备承担市级(含)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4.近三年承担市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2项,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推荐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德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报告》,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其中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德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通过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认定文件。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一般应设立由行业知名专家和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应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积极争取和承担国、省、市级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或开放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如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立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已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应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连续两年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级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类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激励机制。市科技局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布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推荐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局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德阳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DeyangCity”。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