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7点击次数:2318次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00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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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05-0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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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市科发〔202038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川科区函〔20203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申报2020年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引导资金围绕省委省政府“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战略部署,集中支持我省“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等体系建设中的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成渝双城经济圈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优先支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贡献的平台及项目,从项目资金安排的结构和数量上突出重点、聚焦关键,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申报范围及重点

(一)2020年新申报项目

1.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重点支持重大前瞻性、创新性基础研究项目。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需求,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和国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基础研究领域原始创新力量,支持其固定人员中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至2020331日)的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单项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由实验室或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申报,我市择优推荐1项。

2.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科研基础条件、具备四川特色优势,有望建设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或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仪器设备采购的基地建设项目。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单项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每个依托单位推荐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由依托单位进行申报。

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支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主要对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具有较高产值的创新产品,或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后予以支持(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单项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我市推荐申报项目不超过3项。

4.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参加科技部“百城百园”行动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和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其区域内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跨区域研发合作项目,或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研发活动项目等。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我市推荐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二)2018/2019年纳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前补助续建项目

申报范围:已纳入2018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2019年绩效评价为优获得继续支持、且2020年还有建设规划的前补助项目;已纳入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且2020年还有建设规划的前补助项目。

申报条件:完成2019年度建设任务,资金使用及绩效完成情况优秀,并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第五条(二)、(四)的支持范围(详见附件2),可以继续申报2020年前补助进行续建,申报时需提供2019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有效材料。2021年不再对2019年三年滚动规划项目进行续建支持。

三、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

(一)引导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当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相关规定执行。除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外,其余直接补助类型的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

(二)项目管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规定执行。

(三)需要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补助项目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号)要求执行。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德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均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逾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专项项目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 2018/2019年纳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前补助续建项目外,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渠道、跨计划重复申报。 2020年已立项的第一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项目。已获得2019年专项项目中地方科技创新示范类的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五)2019年引导资金未及时拨付的县(市、区),不得申报2020年项目。

五、申报流程

2020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各申报书模板可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文档下载”中下载)。

(一)申报身份获取

申报单位管理员、项目负责人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填报

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在线填写“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4类《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书》,项目负责人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报书和上传附件,盖章部分扫描后在线上传。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将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附件作为项目申报附件上传。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企业,需上传研发投入统计报表等附件。

 (三)申报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推荐单位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在线提交(所有盖章部分须作为附件扫描上传),申报阶段不提交纸质版申报书。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的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予以处理,并取消三年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的资格。

(四)推荐单位审核、汇总、报送

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联合推荐审核。市科技局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网上电子审核推荐后将纸质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在线打印)报送至科技厅、财政厅。

六、申报时限

(一)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430日—202051818时。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在申报截止时间202051818时自动关闭。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线将申报书提交至市科技局截止时间:202051818时,逾期不予推荐。

七、联系方式

(一)德阳市科技局联系人

成果科 廖攀 0838-2507896

(二)科技厅联系人

区域处 张文 028-8671749086712007

(三)财政厅联系人

科教文处 董霄 028-86679421

(四)申报信息系统技术咨询(工作日9:00-17:00

张波 028-85249950 彭杰028-68187980

附件: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申报条件

2.《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57


附件1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申报条件

一、创新产品

(一)产品整体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知识产权清晰明确,在本行业或领域中能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

(二)产品20172019三年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2019年全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

(三)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包括:原则上20161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等);

(四)申报企业必须为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具备良好的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化服务团队(原则上专职服务人员在5人以上)。

(二)应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经历,或是依托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成立的分支机构。

(三)2019年促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已投入中试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或促成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不低于300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依托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成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两年内不受该条件限制,但经营状况需良好,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务量(含技术交易额、中试投资额、作价入股额)每年递增10%以上。


附件2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科技部研究确定各省份引导资金预算金额。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六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及财力状况(占比40%):体现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经费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以及地方财力状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30%):体现地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占比30%):体现地方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质量,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等。

第九条 引导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引导资金预算数=某省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分配因素得分×引导资金总额;

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第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科技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重点任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要加强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相结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方案方可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考量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关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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